2023-12-05 14:46:58 浏览数:0
各单位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当年12月确认自己下一年度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,未在12月份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自下一年度1月份起暂停扣除其专项附加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进行扣除。因此,需要在2024年度及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老师,须于2023年12月底之前登录“个人所得税APP”进行确认,请及时通知本单位教职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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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12月5日